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助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助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
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2024-12-23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助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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